解答如下, 工商登记制度允许“一址多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前,注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仅能登记为一家市场主体的住所,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后,企业对注册登记的住所条件也将有所放宽,在新版营业执照上“一址多照”就是一个突出体现,从而更有效地释放了场地资源、降低了成本,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允许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如:将总公司地址作为分公司的地址)、各类开发区(园区)内市场主体、以及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需要的经营场所没有那么严格,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扩展资料:企业营业执照三个方面的登记事项的登记方式:在“住所”登记事项上,可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企业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可以载明营业场所地址;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在“实收资本”登记事项上,则可在栏上载明“人民币零元本地区(如珠海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字样;对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实收资本登记(备案)的,依法予以登记。在“经营范围”登记事项上,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新办法拟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允许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允许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无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仅作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