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人民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通常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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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的开始。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各个审级中均可以进行。调解的开始,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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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的进行。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在当事人参加调解时,如果当事人特别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则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诉讼代理人签名。但是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出庭,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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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结束。调解因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尽快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