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书中能否约定违约责任
法院调解书是依据当事人协商的情况出具的,所以当事人在协商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人民法院调解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法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
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三)调解的结束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
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调解时,自愿约定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以载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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