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虽然说具体的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于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罪。”刑法理论界据此对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