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如下:
1、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行为以外的行为满足欲望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2、强奸罪的犯罪界定
(1)强奸罪的本质: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
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
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
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致使被害妇女达到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5)犯罪主体:
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
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总的来说,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或幼女的自主决定权,对妇女、幼女以暴力胁迫等形式强制进行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强奸罪是在社会发展各个时期常见的也是最恶劣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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