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使真伪不明的事实明确。但不用当事人举证便能查清事实及某些事实无需查清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免除举证责任主要有事实无须查、无须举证便能查清两种情况。 在无过错责任中,被告有无过错,无须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相一致的陈述或予以认可,即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如人人皆知常识、自然规律、定律、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从一既定事实可推定的另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等。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
(三)、
(四)、
(五)、
(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