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是怎么举证的?
1、《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三、民事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证据的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提交诉讼状的同时就应该将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当然,有些情况是不用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对于自然规律及定理、法院判决生效的判决事实或者仲裁裁决书等。有时候,尤其在医疗纠纷中,法院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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