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属于对立面,都存在较强的抵触情绪。因此在人民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很多时候被告都不愿意配合,不愿意接收该文书。对此《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如果被告人拒绝接收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该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场,比如居委会成员,在说明情况后,再由送达人、居委会成员签名后,留在被告人住所,或直接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该书视为已送达,诉讼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