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父亲在世,父亲与女儿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欠钱不应该起诉女儿,女儿没有偿还的义务。父亲与女儿作为独立的自然人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二、如果父亲离世,女儿在继承债权的同时也继承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父债子还”是应当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最后,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如果子女放弃继承权,则不偿还债务,主张继承权则连同债务一并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