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对土地管理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等集中在和省两级政府,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明确规定是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强化了士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权。上述变化中最主要的变化是确立了上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限额审批制度转变为用途管制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改变,也是新土地管理法区别于原有法律的关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