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男方因为女方不能生育就作为离婚的理由,不会认可。因为,不能生育属于身体原因所致,不是个人过错。
第
二,如果当事人不想离婚,只要提供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那么就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因为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另外,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