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拒绝生育是否侵犯女方生育权
不侵犯,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
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
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尽管生育权是双方共有权利,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
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
即使是女方在生育过程当中,存在欺诈情形,但这种欺诈本身并不会导致对于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利。
反过来说,如果男方要求生下孩子,但女方不同意,也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因为出于女性的生理和身体上的考虑,法律是有限保护女性生育权的。
但人工辅助生育的情形另当别论。
在认定亲子关系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可以类推适用第998条规定,即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二、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
在性质上,生育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范畴,同时生育权也是一项自由权。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理论上,生育权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于说就是对等的。
权利的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
由于生理特性的差异,男女双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是无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独自承担更多的艰辛和风险,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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