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以后,自建的建筑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建造完工后,如果是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以下八种行为: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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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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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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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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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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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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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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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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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