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
1)城镇居民购买;
(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