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是由原来的十岁改为八岁,即大于八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