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因此,未按规定粘贴交强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如果是没有购买交强险,则不仅要按照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且还要扣留机动车;如果购买了交强险而未粘贴,则只按照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