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男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否则的话就是对子女利益的侵犯。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孩子生父以孩子变更姓氏为由而拒绝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子女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