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为你准备的一份组织卖淫辩护词,请你参照。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委托 ,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首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引诱、强迫、容留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其次是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行使监督支配权,使之服从,将卖淫者组织成群体,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卖淫盈利的目的性。再次是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其中包括招募、介绍嫖客、安排接待及组织其他相关服务。 但纵观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和作用,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上述犯罪构成特征。卖淫女非被告人组织招募而来。只是租信被告人的房屋。
二、公诉人指控被告触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组织卖淫行为。作为公诉机关对组织卖淫罪案件指控的证据,应当是被告如何组织卖淫女卖淫、如何指挥和策划卖淫、如何招募卖淫女、如何强迫卖淫以及如何通过卖淫获取暴利的证据,以佐证其指控的内容。事实上,在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笔录之中,被告人只是供述了其工作职责、工作情况、及其了解到的卖淫女活动的情况,并无被告人组织或容留卖淫的事实。故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被告人只是一个靠出租房屋生活的人。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希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