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被告不收传票,不出庭的处理,以公告的形式送达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另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下落不明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同时公告可采用报纸刊登、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公告栏张贴等方式。相关法条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