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用土地盖厂房被状告规划局佛山日报租用土地盖厂房,但据市规划局认定,该厂房是违法建筑,遂于一年多后被三水区乐平村委会强行拆除。市民A不服,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A一审败诉。2007年,A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委会南蛇小组签订合同,承租该村2.8亩土地。当年1月至11月,A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起了18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宿舍用于出租。2008年10月,乐平村委会将其厂房和宿舍强行拆除。去年2月,A将村委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在当年7月的第二次庭审中,法庭向A出示了市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书》,认定A的厂房和宿舍属违法建筑。A认为,市规划局所作的认定书违法,遂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认定书。庭审中,A提出,厂房的建设时间早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该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市规划局称,A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农用地上兴建厂房等建筑物,依法属于违法建筑。规划局收到举报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后,规划局当然以现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违法建筑认定。而且,A的建筑违法的事实是一个持续性行为,截至规划局做出行政确认时,其违法行为仍在延续。同时,A还提出,规划局的认定书程序违法,且未将该认定书送达给她,没有履行送达手续。对此,规划局辩称,其是应三水区乐平镇政府查处违法建筑所需要进行的认定行为,法律并无规定规划局应承担必须向违法建筑所有人告知的义务。三水区审理认为,A未经批准,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其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规划局据此作出认定并无不当。而且,其违法状态持续存在,规划局根据正在实施的法律进行认定并无不妥。规划局未向A送达《违法建设认定》,只涉及到该认定对A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问题,并不构成程序违法。遂驳回A的诉讼请求。记者获悉,A已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