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