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更改该项的:当事人的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的记录与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不一致的,以本人声明的为准。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