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秀洲区最近审理了一起母女间的官司,女儿是原告,母亲是被告。都说女儿是妈妈的贴心小棉袄,可这个女儿为何不顾血浓于水的亲情,而与自己的母亲对簿公堂呢?原告小玲(化名)9岁时,父母自行协商离婚,按照约定她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拿出200元抚养费。一开始,小玲母亲都按月支付抚养费,不过,后来发生了变化。2011年8月,小玲母亲和小玲父亲又走到一起生活,只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原先的一家三口又“聚”到了一起,经济上自然也不会分得那么清楚,小玲母亲也没有像之前那样每月支付女儿的200元抚养费。今年2月,事情又出现了变化,小玲母亲又离开了父女二人,搬出去住了。问题也随之而来,夫妻双方离婚后又同居,同居期间,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还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吗就这个问题,小玲母亲和小玲父亲谈崩了。今年4月,小玲以母亲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至秀洲区,要求母亲支付包括共同生活期间在内的未支付的抚养费。小玲母亲甚感委屈,认为与小玲父女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部分生活开支,比如为女儿交了1000元学费,还买了衣服,因此不愿再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夫妻离婚后又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说明原本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通过与孩子共同生活,以对孩子生活上的照顾、学习上的关心等方式,又履行了教育、抚养的义务。这段时间,即使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一方客观上也不可能让对方打收条或出凭据。碰到类似纠纷,要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拿出在离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抚养费的证据,事实上是不太可能的。如果离婚后与对方同居期间,确与孩子一起共同生活,并为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做过事情,就应该视为其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不应再让其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因此,最后作出判决,不予支持小玲要求母亲支付共同生活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