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医保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实行刷卡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如果,疑难病例因定点医疗机构限制需要转外地诊治的,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专科医院或当地最高级别综合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因治疗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或急诊)产生的现金费用,每年12月到医保中心按政策结报。转外地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相关规定:
1、经批准转盐城市外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
2、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规定可转诊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5%;
3、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非规定可转诊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25%;
4、异地安置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医疗;
5、转盐城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因此,您在滨海参保,应当在滨海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补偿,不可以在盐城直接使用。您若在盐城就医,需先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经批准异地就医后再携带诊断证明、病例证明、有效发票等相关凭证回滨海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您若仍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0515—12333连接滨海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