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在时空方面,承继共犯先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终了。承继共犯的出现时间点必须是在先行为人实行行为开始之后,且相关实行行为终了之前。只有犯罪事实尚未结束,其他行为的加入才有可能。犯罪事实一旦结束,其他实行行为的加入的基础就将不在,承继共同正犯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其
二,在主观方面,承继共犯的相关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尽管承继共犯中的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由于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导致他们在主观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故意内容,但是,先后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实施某些密切关联性犯罪的意图。
其
三,在客观方面,承继共犯相关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应该具有“共同性”。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就先行为人而言,他已经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已经促进了部分犯罪事实的形成,并且在后行为人加入之后,既有可能与后行为人共同实行犯罪,也有可能成为后行为人的共谋共同正犯;就后行为人而言,他在加入之后,在先行为的基础之上,既有可能与先行为人共同实行,也有可能单独完成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