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为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可申请门诊慢性病报销。门诊慢性病。对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职人员全年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1500元。患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炎、银屑病等10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原则上本地慢性病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刷卡就医(无起付线)。携带:公立医院诊断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于每年的1月或7月份到社区备案。如发生住院费用,可携带出院小结、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备案。其他费用报销与普通职工待遇无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再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0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2500元的部分,发生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八家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费用补偿70%,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2、门诊慢性病。对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职人员全年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1500元。患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炎、银屑病等10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原则上本地慢性病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刷卡就医(无起付线)。
3、门诊大病。患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与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相同。大病人员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一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刷卡就医即时结算,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现金就医的或经定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到指定的医疗机构现金就诊的,就诊结束后,凭急诊证明、转诊证明和现金发票等相关材料回定点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享受门诊大病报销待遇。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进行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的费用,40000元(含40000元)以内按实报销,超过40000元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4、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盐劳社医2009年9号文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乙类项目、自负费用后再按比例报销。在职人员按年度计算,先由个人负担住院起付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慈航医院、新东仁医院、迎宾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8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除以上八家医院及八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八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年内在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住院时,已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的次数合并计算),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85%,个人负担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部分,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对应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5%、95%、97.5%。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不分在职与退休)。连续参保满1年的方可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0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限额50000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
5、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参保人员安装人工器官等特殊材料费用,符合盐人社〔2011〕367号文件《盐城市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单次合计费用不超过200元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2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9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8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报销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5%。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用材料费用年度支付最高限额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