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按车辆行驶的路线,如实线、虚线等判定责任。如果没有责任,可以不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从以上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的电动车才不属于机动车。而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千米且小于50千米的电动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二类电动车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