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房后,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因开发商方面或者前房东的原因导致被查封,当消费者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已收楼入住,遇到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所购买的房屋被查封的情况时,不管当时是否已经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期限,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开发商已构成了违约。的查封系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后,《物权法》施行前所查封。消费者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
第三人,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直接向执行查封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