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的婚姻法(旧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次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废除了这项财产转化制度,规定只要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不随着婚龄长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通俗的讲就是一方婚前的财产经过八年,以至再长时间也不转化为共同财产,仍为一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