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支付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支付方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