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根据物权法,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这部分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男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去办公司,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离婚时男方经营公司所赚的钱与女方无关,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同时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对此作了兼顾,即女方操持家务,免除了男方的后顾之忧,也是对生产、经营收益的间接贡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