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这是最高人民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副院长A表示,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当事人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等原因而被剥夺和限制。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及边远山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有的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状,有的孤寡老人以及肢体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书写诉状,他们一般也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或代理诉讼。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口头诉讼是必要的,是符合我国经济与文化发展实际情况的,也是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的必然要求。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口头的,人民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应当将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