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现在还没有孩子,而你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无所谓,只要离婚就行,那就只存在感情是否破裂的争议了,这就是你们争议的焦点。至于法院判离的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如果要想尽快离婚的话,最好是能尽量收集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第一次起诉双方对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存在太大争议,比如说你要离婚,而又没有实质上的法律证据,而女方说直到现在都非常爱你,而且夫妻感情非常深厚,这时法官一般都会很谨慎的。但是如果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仍无法和好,互不尽夫妻义务,6个月后再起诉要求离婚的,原则上是判离,当然也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