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年9月起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其中就有《户籍证明》、《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些事项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而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