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均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由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与债权人有债务约定;可以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