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
首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单位
首先提出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再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