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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上是谁的名字,房产证上就是谁的名字吗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0-11-17 甘肃嘉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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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分情况而定,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共有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此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
    2、赠与关系。
    父母或子女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或父母,属于家庭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此时产权证上填写的人即为产权人。
    3、继承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
    4、扶助关系。
    在房改售房中,一些老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成本价房改房屋,其子女中有经济能力、愿资助者可在购房协议中加以注明,并经过公证证明该事实,这样有利于房屋产权将来的分配。如果不作记载,只能视为老人的产权,在老人逝世后只能按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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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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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吗?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并不一定就是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构成共有关系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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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误工费由谁来赔付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付问题,一般而言是由对此次事件负有全部责任的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肇事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这其中就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等等。
然而,若赔偿费用超出了保险覆盖的范畴,那么对应的责任将转而落到肇事方身上,他们需承担起额外的赔偿义务。
至于误工费如何进行准确计算呢?一般来说,是参考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收入因意外伤害而减少的具体状况来确定,同时也包括受害者的稳定收入或者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
倘若受害者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便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予以计算;
反之,如果受害者并无固定的收入渠道,那依照的便会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父母婚后全款给儿子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解析:
父母在婚后为其子女购置房产归属权问题,必须依据具体的购房资金投入状况以及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慎评估:
倘若一方父母慷慨解囊,全额付款购得房产,同时将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在此种情况之下,即使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亦常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享之财产。
若在日后离婚之时,该房产无法从其他渠道分配分割,届时,它将无法有效地被视为父母财产的一部分,参与到财产分割过程中。
另一方面,若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项,剩余款项则由夫妻双方自行承担,若无明确的借款凭证证明此举实为借贷关系,那么这套房产便可被视作父母对子女的赠予,从而归入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若双方最终走向离婚之路,父母所支付的那部分首付款项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偿还。
再者,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无论他们选择全额购买还是部分出资,只要产权登记在任意一方子女名下,均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
换言之,即便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仍需根据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才能准确判定该房产究竟属于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
最后,若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在此种情形下,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曾签署明确的赠与协议或者存在其他书面约定,否则,该房产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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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吗?
一般情况下,房子属于谁取决于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还有各自的出资情况。新的《婚姻法》中强调,婚前财产分配方案:产权归他,但房子是升值的,升值后按市价算各一半,及还贷部分按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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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有按揭可以加名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及实践经验,在房产证上添加姓名,通常需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若房产尚存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一般来说,无法直接在房产证上增设姓名。
这主要原因在于,增设姓名实则意味着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然而在贷款尚未完全偿付之前,该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存在权利受限之虞。
在此种情形下,务必征得银行或贷款机构的同意,原因在于,增设姓名等同于变更贷款人身份,有可能影响到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出于防范风险之目的,银行或贷款机构往往不愿意在贷款尚未偿付完毕之前,允许进行姓名增设。
如欲在房产证上增设姓名,通常须先行偿还贷款,解除抵押,方能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所述为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若您面临相关问题或者希望获取更为专业的意见建议,敬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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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又不想要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两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且此份协议并无明显漏洞,其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那么这份合同便会对签约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即便其中一方在签署合同之后意图推翻或改变原先承诺,亦无法改变合同所赋予的约束效力,所涉及到的股权转让事项依旧需要依照原先的约定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之间可发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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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
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归谁是要根据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形来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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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不结婚房子可以写女方名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结婚前由男方购买房屋,其产权是可以登记为女方姓名的。
但如果该房屋仅在女方名下进行了登记,这将被视作一种对女方的无偿赠送行为,且归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如果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女方的名字,则该房产将会转变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由于房产的效力主要依赖于登记,因此在原则上,这种情况下的房产是可以进行平均分配的。
2.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前与婚后的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是有所区别的。
在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即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无论是无形的还是有形的,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那么这些财产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而在婚后,财产则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在婚后,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也并非全部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白云区房屋拆迁怎么分配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拆迁款的分配原则:
若涉及拆迁之房产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那么,该笔拆迁补偿款项应以共同财产之形式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然而,若拆迁对象仅属个人私有财产,则该笔拆迁补偿款项亦理当属于私人所有,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在婚姻面临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裁决。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领取时间:
这主要取决于双方在拆迁协议中所达成的具体约定。
通常情况下,在签署完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只要在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内,便能够顺利地收到拆迁补偿款。
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协议: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重要事项,共同商定并签订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挂在别人名下的股东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挂名股东实际上即为股权代持关系,若欲彻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应考虑将所代持之股权转让予实际控股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具体而言:
1.股权代持,亦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等,系指实际出资人为避免自身出现在公司登记材料上而约定由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股东权益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名股东需对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中会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显名股东可据此向实际股权持有人寻求赔偿;
3.唯有将所代持之股权转让予实际控股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方可实现完全规避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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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吗?
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归谁是要根据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形来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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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贷款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阐述房屋抵押贷款须由夫妻双方签署的缘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为了确保抵押贷款业务的公正性以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配,办理过程中的产权人和其配偶都需亲自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
其次,结婚后的房产即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所产生的债务亦为夫妻共同负债,夫妻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也是为何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原因之一;
再者,由于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代表对方做出决定。
因此,若欲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抵押,则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房产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房产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申请贷款抑或是进行买卖交易,都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确认,否则无法进行相关操作;
最后,从房屋抵押贷款的实际办理流程来看,如若未获得房屋共有人任意一方的明确同意,则该笔业务极难顺利完成。
房地产抵押贷款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提供的房产或地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障的一种抵押贷款方式,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整个贷款业务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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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么?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这一点很重要。我国的房产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为谁的名字,产权就是谁的。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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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受伤植发费用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交通事故引发了患者的毛发缺失,由此产生的种植头发等相关治疗费用即为后续治疗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此情况下,作为受害者,您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要求肇事方进行赔偿。
在您遭受人身损害后,因为就医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造成的收入减少,这其中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这些都应该得到赔偿责任人的全额赔偿。
如果受害人因伤害导致身体伤残,那么他们因为生活需要而增加的必要开支以及因丧失劳动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其中就包含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由于康复护理、持续治疗实际过程中必须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同样地,赔偿责任人也应对此进行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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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几千元车
[律师回复] 解析:
如果被执行人的名下持有价值数千元的机动车辆,那么这便是一种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形态,具体情况将依据实施的执行案件性质、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程序的相关条款而有所不同。
在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公开拍卖等操作,以便于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进而实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其中一项措施:
1.查封与冻结:
法院有权发出查封与冻结令,暂时限制被执行人对该车辆的使用权,以确保在执行程序期间,该财产不会被转移或出售。
2.拍卖执行:
若法院判定需执行相应款项,然而被执行人却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法院便有权利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纳入执行清单之中,并进行司法拍卖,所获得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债务清偿:
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价值可能会被评估后用于清偿债务,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总而言之,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确实存在可能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加以判断。
我们强烈建议您向专业律师或执行程序中的法院进行咨询,以便了解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具体执行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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