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
(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