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上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规范的是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而且,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或者退一罚二;但是商品房买卖中,可以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存在五种情形造成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可以要求退一赔一。二者法律适用也是大为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