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医疗过失损害责任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过失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决定了患者必须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在过错问题的判断上,《侵权行为法》采用了过错客观化的判断方法,即患者应证明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对患者应负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过失存在与否的标准。注意义务包括抽象的注意义务和具体的注意义务。抽象的注意义务就是《侵权行为法》第57条中规定的尽到amp;quot;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amp;quot;,即医务人员应该具有其所在的医疗技术领域中一名普通的的医务人员所应具有的一般的技术、知识和一般的注意水准,不是该领域中最有经验、最有技术、或最有资格的医务人员所具有的水准,也不是该领域中最没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所具有的水准,而是一个amp;quot;合理医生amp;quot;的标准。具体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说明的义务、问诊、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制作保存提供病历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
(一)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判定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说明义务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获得正当性基础,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是阻却侵袭性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说明义务的对象一般是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需要患者在知晓自己病情并了解该医疗行为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该医疗措施的决定。但并非一切医疗行为都要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是医患双方目的都很明确且属于医疗过程中惯常实施的不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注射、用药等,就不涉及患者的同意权问题,若不作说明则不应被认为是违反了说明义务。
(二)违反问诊义务的过失判定违反问诊义务的过失判定的主要问题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依据行业惯例省略某些问诊内容的做法是否可以作为不违反问诊义务的抗辩事由。本文认为,行业惯例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效力,是否存在行业惯例不能直接影响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但可作为判断过错程度的因素予以考虑,这样可以促使医务人员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并重新审视已有惯例的合理性。
(三)诊断过失的判定诊断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过失主要是误诊,但并不是所有的误诊都可判定为过失,只有当有证据表明误诊是源于医务人员对当前医学知识的过失不知时,才能将误诊认定为过错,即将amp;quot;一个合理的医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amp;quot;的标准作为判断误诊存在过错的条件。
(四)治疗过失的判定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某些医疗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治疗过失的判定上,审判实践中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只有在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措施无必要、应当知道却不知道采取何种措施、应当采取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错误时,才可作出存在治疗过失的判定,以给予医务人员相当的自由空间,避免重新出现防御性医疗的局面。对于制作保存并提供病历的义务和保密的义务,法律对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及违反义务的情形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