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如果被执路人个人欠债,被执路人是成年人,应当独立承受民事职责。其父亲名下的房屋与他无关。法院不会强制要求不应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否则就是于法无据。
第
二,如果被执路人个人欠债,其父亲曾经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予以保证或者典质,经法院审理裁判后,执行局能够在被执路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被执路人父亲的房屋。
第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
第六条:“对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人民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出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路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所必需的寓居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