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其中第二款规定了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另外《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栅栏(无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