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为公民依法运用新闻工具表达自己意志,为实施舆论监督提供了可靠保障和基本条件。新闻传媒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最佳载体,将公民的言论扩大到更广大领域。言论、出版自由必然生发成新闻自由。但,问题也有另一面。我国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你有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你也必须承担因你的言论构成侵权的责任义务。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有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这四个要件为: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