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或赠予时有着特别的限制。 经济使用住房如果要转让或赠予,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为之,办理转让或赠予过户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予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或赠予各地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还需各类申请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