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赠予是有偿赠予吗
附有特定条款的赠与合同并非具有偿付性质的合同形式,而仅仅是在赠与合同中添加了特定的限制性条款,以此来规定接受赠与者必须符合某种条件才能拥有受赠权利的特殊情况。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中,是允许附带条件的,但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对于某些本质上无法定义附带条件的状况则不适用。对于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所附条件得到实现后,该行为才会正式生效;反之,如果是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旦所附条件得以实现,该行为便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要求
在对附条件合同进行分类时,我们可以明确地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第一种即属于我们所称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需要在特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方可生效实施;
其次,另一种则被称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将在相关的条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自行失去其效力。总而言之,对于附条件合同的具体要求,有几个关键要素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
首先,这些设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作为一个条件来说,它必须是未来某个时间段内会发生的事实,换句话说,就是尚未成为现实的情况;
第三点,这个条件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条件应尽量避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应由合同缔约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共同制定出来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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