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产状况证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六)婚姻状况证明、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申请审查程序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