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这两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既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有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