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包括路途时间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以拘留证被依法出示之日为准,最晚时限是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虽然该项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路途中的时间是否包含在此范围之内,然而,根据法律的文字含义进行解读,我们可以认为,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因此,路途中的时间并不应该被纳入到拘留期限之中。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而导致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否则,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完成所有相关的程序性工作,其中也包括路途中的时间。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并不应该包括路途中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包含14天吗
首先,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如下:拘留期间通常为14个自然日,最长可达37个自然日。
其次,当公安机关判断需要逮捕被拘留者时,应于拘留之后的3日内将请求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且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适当延长1日至4日期限。
最后,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样需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间方可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85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需以拘留证上所示为准,并设定了其最长监管时长为24小时。虽然该基本法并未明确表示路上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计入拘留期限之内,但是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移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路上所耗费的时间是不应被计算在拘留期间之内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包括路上时间在内的所有相关程序。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刑事拘留的期限并不包含在路上所花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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