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如果是在收据上签名的,通常应认定只是起到证人的证明作用,不应作为保证人处置,不承受保证职责。 民间借贷中由借债人所出具的的收据,其作用是证明借债人收到了所借的款项,其本身并不是借债合同,如果第三方在此收据上签名的,通常不隶属提供保证。 但是,如果在此借券上,另外有内容是要求保证人对借贷提供保证,而第三方在保证人处签名的,则视为认可保证,要承受保证职责。 另外,任何一个完全民事做法本领的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承受法律职责,以“自己糊里糊涂就签名“为因,认为不应该承受保证职责的借口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