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对于被冤枉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